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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6年第3号公告,国家能源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8〕36号)、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7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积极推进跨省区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同时延长《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
公告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延长《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现予以公告。
附件:
1.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能源局决定延长有效期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26年9月8日

信息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