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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全省新型储能项目库包含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和自主实施项目清单两类。纳入省级清单项目方可办理电网接入审批手续。
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收录符合电网需求、具备开工条件、建成后可享受容量电价项目。自主实施项目清单收录手续完备、计划半年内开工、不享受容量电价项目。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项目可转入自主实施项目清单,自主实施项目清单项目不得转入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
项目库按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三类对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应根据电力调节需要、规划布局要求等,按要求纳入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或自主实施项目清单;基地共享储能项目按要求可纳入自主实施项目清单;其他电源侧、用户侧、台区储能项目不纳入项目库管理范围,须做好开工建设与并网信息数据的统计和报送。
通知指出,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纳入省级项目库的,应予以宣布作废,电网接入意见同步作废。未纳入省级项目库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意见到期后,电网企业不得延期。
电网侧独立调频型储能电站是指只参与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独立储能电站。该类项目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投资主体须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统一申报。项目具备入库条件后可纳入自主实施项目清单。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如违规开工建设,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予以风险警示,如继续开工建设,市级不得申报容量补贴,省级不予受理,不纳入容量补贴清单。
项目纳入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至建成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变更项目公司或上级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相关权益等,否则移出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
纳入项目库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6个月内未实质性开工、一年内未建成且未申请延期,或经延期后仍未能按期投产的项目,移出相应项目清单。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