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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适用范围:
电源侧:新建新能源项目开展绿电直连建设;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的新能源项目,以及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负荷侧: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新建负荷;有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企业、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等;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等全部或部分负荷。
上述负荷均可探索开展单用户或多用户绿电直连建设,其中,多用户模式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
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方式。上网电量上限为总可用发电量的20%。
项目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主体可分别注册,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初期,项目可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项目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项目应按照《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及河南省有关政策要求缴纳费用。项目新能源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保障。
合理确定电源选址距离,直连线路长度暂不作限制。支持新能源开发资源不足的地市在与周边地市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据发展需要开展跨地市绿电直连项目建设。
各地在谋划实施绿电直连项目时,应严格遵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要求,不得出现强制要求项目单位在当地配套落地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资源费、生态补偿费等不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给项目增加不合理负担的行为。
绿电直连试点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布实施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建设,源荷应同步投产。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电源、负荷、储能及直连线路等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主责单位和内部主体(含股权结构)等。
项目应明确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作为项目主责单位。项目主责单位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或由其中一方单独投资组建,园区模式的项目主责单位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不含运营输电业务的公共电网企业)投资组建。项目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等原则上由项目主责单位投资建设,项目主责单位在不影响与公共电网责任界面划分的前提下,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协商使用其他主体的存量电力设施;协商不成的,项目主贵单位可自行建设相关设施。
原文如下:















